经济日报北京11月17日讯 记者佘颖报导:国家工商总局今日就《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一并外国企业在我国专门从事石油开采、房地产、开办银行支行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专门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不应办理登记注册: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研发;房屋、土木工程的修建、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加装等工程总承包;总承包或拒绝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银行在中国成立支行;国家容许专门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印发稿》还具体,外国企业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应递交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订的申请书和审核机关的批准后文件或证件,并于审核机关批准后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主管机关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据介绍,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国企业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许可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人登记注册。
2013年5月15日发布实行的《国务院关于中止和劳改一批行政审核项目等事项的要求》具体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专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由工商总局劳改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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