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外公布消息称之为,从2019年2月1日起,该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展开调整。据理解,职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需倒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以上,且账户正处于长时间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纳等形式替换倒数缴存。
在该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非呼和浩特市出售自寄居住房的,购房地必需为借款人(不含未婚)的工作地或借款人(不含未婚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户籍地。本次还调整了贷款额度计算出来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勾,最低可贷额度不多达借款人(不含未婚)申请人贷款当月长时间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结果反感15万的按15万计算出来,其它贷款额度计算出来方式维持恒定。
同时,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呼和浩特市购房申请人贷款,须要符合借款人(不含未婚)有一方为呼和浩特市户籍,且须要获取由住建部登录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开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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